词条 | 信用证结算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信用证结算settlement on a letter of credit以信用证为结算工具的货币收付方式。在中国,其一般结算程序是: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存入银行,并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按经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供商品或劳务后,收款单位开户行代付款单位付款。然后,将结算凭证及有关单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据以将款项从付款单位信用证存款专户付出,并将有关单证转给付款单位。这种结算方式一般是在销货单位对外地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使用,它有利于防止拖欠货款,但不利于购货单位的资金使用。 信用证结算银行开出保证支付的证书。信用证有效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0天;开立信用证的金额起点,每份为100元,每次支付的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中国国内使用信用证是从1953年开始的,信用证结算在中国推行了30多年,198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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