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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债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债与所有权关系的性能不同。所有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转移已占有的财产,产生新的归属。依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债分为以下几种:
❶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❷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债的关系。
❸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所得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人和利益受损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❹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主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返还所管理的财产的义务和请求受益人支出必需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承担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❺其他之债。如因遗赠、救助等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债。《民法通则》还对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债的担保,作了原则规定。第86条规定按份之债。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说按份债权人无权就整个债权受偿。按份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殊保证。它是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❶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方面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第89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❷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即债务人把自己一定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抵押财产价值中得到清偿的权利。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叫抵押权人。第89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❸定金。第89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❹留置权,是指合同一方依照合同占有对方的财物,在对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扣留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权利。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债权

“债务”的对称。债的关系中一方要求对方进行一定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权利。民事权利的一类。特点是权利人需要他人作出特定行为予以协助才能实现其债权,因而与物权和所有权相区别。参见“债❶”。

债权credit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约定条件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它涉及到买卖、借贷、租赁、信托等领域。在会计核算中,泛指各项应收款项,包括各种应收未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

债权

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权是以财产性质为特征的一种权利,债权关系属财产关系。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债权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 债权是特定人之间的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 债权表现为请求权; 债权的客体表现为给付。债权与债务相对应,债务是指应特定人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享有债权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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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