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僧录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僧录司官署名。宋始置,明、清沿置。掌主全国佛教政务。《续资治通鉴·宋纪·徽宗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之号。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即主持之人为知宫观事。所有僧录司可改作德士司,左右街道录院可改作道德院。德士司隶属道德院,蔡攸通行提举。天下州府僧正司可并为德士司。’”《明史·职官志三》:“僧录司:左右善世2人,(正六品);左右阐教2人,(从六品);左右讲经2人,(正八品);左右觉义2人,(从八品)。”《清史稿·职官志二》:“僧录司:正印、副印,各1人。左右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俱2人。”《明史·职官志三》:“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给僧道度牒。……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设官不给俸,隶礼部。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40人,州30人,县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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