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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制定的捕盗贼赏官的办法。《元史·选举志二》: “凡获盗赏官: 大德五年 (公元1301年) 诏: ‘获强盗5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所功过相补。获强盗过5人,捕盗官减1资,至15人升1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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