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先驱投资者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先驱投资者投资进行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家和实体。国际海底区域是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洋底区域,该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或任何人均不得对该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该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勘探开发可以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开发机关直接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依据与管理局签订的合同以协作的方式进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1983年1月1日之前,至少已将3000万美元用于开辟活动,并且至少已将其中的10%用于申请区的定位、勘探和评价的国家或其法人或自然人。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在1985年1月1日之前为上述目的支付了上述款项的国家或其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登记为先驱投资者,申请获得勘探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矿区。1990年8月2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李道豫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筹备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登记为先驱投资者,1991年3月7日筹委会总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大洋协会登记为先驱投资者,中国在东北太平洋获得了7.5万km2的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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