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免予起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终结的案件后,对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免予起诉起诉机关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决定。按照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要求复议,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被害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被告人不服的,也可在7日内申诉。人民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告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免予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 免予起诉1956年以后直至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我国人民检察院对经侦查终结后认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刑事被告人作出的决定。最初在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日本侵略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中提出。该决定指出: 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决定,对于符合这一条件的日本战争罪犯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此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发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它作了全面规定。它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对免予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6年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的提法,将其内容并入不起诉,作为不起诉的一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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