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免役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免役法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新役法。其法:承担衙前等多种差役的民户不再以身应役,改向官府纳钱,由官府雇人充当。民户分三类十等。上四等户按户等确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城中六等以下免纳。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按半数纳钱,称为助役钱。各州县依据当地差役事务繁减,自定税额,酌量雇役。定额外加征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充地方财政。免役法缓和了贫下小户的差役负担,州县官府为结余留用,亦相应少雇差役。由于免役法加重了富户的承税数额,遭到官僚大户的反对。司马光当政后于元祐元年 (1086年)废除免役法,恢复差役法。 免役法corvée-exemption system又称雇役法、募役法。宋代改差役为雇役、募役的役法。是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一。宋代中叶由于豪强地主、僧道等户都行免役,许多中小地主又逃避差役,致使各种差役大都转嫁到农民身上,造成官民矛盾尖锐,政府财源减少和服役者(尤其是衙前、里正诸役)往往倾家荡产。王安石任相后于熙宁四年(1071)颁行免役法,以“免役钱”、“助役钱”等收入作为经费,由官府招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役,并按服役的轻重付酬。免役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劳役负担,促进了生产发展,但因官吏作弊,又触犯地主豪强的利益,故遭到反对。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当权时,此法基本被废除,南宋时完全恢复了差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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