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而定期举行的会议。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每年召开会议的时间,由常委会根据情况而定。参加会议的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分别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次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公开举行; 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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