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在一国官僚队伍客观上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规范和调适的基础上产生和不断更新的,官僚队伍的状况同时也促进了公务员法自身的完善。从各国行政机构组成人员看,其处于日益发展壮大中,如美国在过去曾经有段时间没有官僚制度,到现在却有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在19世纪初,联邦机关的公职人员总共只有1000多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1945年,联邦文职官员曾达到378.7万人。战后有所减少,在1975年,联邦文官人数共为284.8万人,1978年,文官人数又有所上升,达到292.9万人……公务员人数的剧增,公务员地位的日益重要,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官僚机构是一个自成方圆的独立体系——一种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其存在便于将总体法规应用于具体情况,从而增加了政府行动的可预见性。官僚机构的成员拥有其部门的权威,享有终身职业和社会的尊重,并以独有的方式掌握着权力的操纵杆,这使官僚机构成为一种巨大的势力,一种无法抵御的势力。对此列宁也作过精辟论述。由此决定了必须有相关的公务员法来对公务员队伍及其行为进行适当调控。
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组织、公务员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并对公务员相关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公务员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的基本形式,它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各国公务员法所包含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有关公务员范围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规定。例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1959年)第1条规定,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央政府、以及所属的驻外机构或公立公益机构的各级部门中正式担任专职的人员。本章程不适用于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也不适用于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的国家管理部门、工商业性的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员。第5条规定,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公务员具有法定的合乎章程条例的地位。
二是有关公务员编制、职位设定、公务员职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及法律事实的规定。如《新加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被录用后,一般要有2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公共服务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公务员。试用期间,要安排不同的岗位进行锻炼,以便熟悉工作,并规定6个月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如果6个月的工作中表现不怎么样,则要及时指出他的缺点。如果在两年内工作中,没有成绩,缺点也没有改进,则取消公务员资格。
三是有关公务员职权行使的规范与保障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 (1959年)第8条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例外地不受这种禁令限制,由公共行政部门条例规定。
四是有关公务员责任追究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 (1959年)第11条规定:一个公务员在任中或行使职权中所犯的任何错误,应受纪律制裁,必要时,按刑法论处。
五是有关公务员权益保障及救济的规定等。例如加拿大公务员法就有比较健全发达的上诉体系,上诉机构很多,有公务员委员会,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公务员关系委员会,官方语言委员会等。上诉范围包括:人员配备(任用)、人身骚扰、开除、歧视、集体协议、安全审查等,不同的申诉可以找到不同的上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