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海自由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海自由依传统国际法,公海实行“公海自由”原则,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公海上空飞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6项自由制度,除上述4项外,增加了科学研究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公海自由freedom of open sea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根据长期的惯例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其含义是: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1609年发表的《海上自由论》最早提出公海自由的主张。公海自由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能对海洋提出主权要求。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其自由使用。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日益广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❶航行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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