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证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证处国家的公证机关。在我国,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互相之间无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包括: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处国家专门设立的代表国家进行证明活动的机构。1955年公证制度开始逐步推行。1959年以后,这项工作基本上停止。1980年后开始重建,到1982年底,全疆各县基本上都设立公证处。1987年,在新疆兵团24个垦区设立公证处。同时,各地、州、市司法处(局)也先后设立公证工作管理科。至2002年底,全疆有公证处128个,公证人员350余人。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1937年至1948年山东部分市县的地方法院曾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法院推事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东没有专门公证机关,公证事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4年山东根据司法部指示,在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市设公证处,受司法机关领导;不足三十万人口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市)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由省司法厅授权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当地政府任免。五十年代公证处(室)的任务是审查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和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1959年后,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公证处也相继撤销。除少数城市基于国际惯例,由人民法院兼办一些涉外公证业务外,国内公证业务全部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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