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该公约共16条,主要内容是: 不仅对飞行中航空器的人采取暴力行为,即使对使用中的航空器及航行设备进行破坏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将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也都是应予严惩的犯罪行为。所谓“使用中”是指自地面人员或机组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至降落后24小时为止包括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在内。这就扩大了公约适用的时间和地点的范围。公约规定对上述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为: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租用人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所在地国、罪犯所在地国。在对所适用的各种罪行进行具体处理的方式上,该公约与 《海牙公约》 的规定大致相同。中国已于1980年加入了该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中国已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并于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公约》共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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