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又称“海牙公约”。1970年12月16日签订于海牙。共14条。其主要内容是: 凡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法,非法劫持、控制或者企图劫持、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凡是签约国家均有权利和义务对这种犯罪采取措施。条约所说的“飞行中”,是指航空器搭载后关闭其所有外门之时起至为卸载而一启该门为止; 或迫降时,在主管机关接受该航空器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及其同谋者均应予以严惩。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是: 罪犯出现地国,航空器租用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住所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以及航空器登记国。按照国际法规则,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应视为可引渡之罪。如果不实行引渡,应将该罪犯交给有管辖权的本国主管机关予以起诉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6年参加了《海牙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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