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再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再婚离婚或丧偶后再次结婚,亦称再醮。女子再婚称作再嫁、改嫁,男子再婚称作再娶,续弦。以往时代,在再婚问题上,男女极为不平等。中国封建礼教把夫妻关系看作占有与依附关系,妻子的人身、财产都隶属于丈夫,因而“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男子可以拥有三妻四妾,不仅妻死可以再娶,而且可以种种理由休妻、再娶,正妻尚在,还可以纳妾。妇女只能“从一而终”,妇女无权离婚,即使夫亡妻无法生活也不得再嫁,因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外国古代对夫亡妻再婚较为宽容。古罗马《萨列克法典》允许男子交纳一定金币或银币后,娶寡妇为妻。在盛行宗教婚姻的欧洲中世纪,也并非严禁寡妇再婚。《新约全书·哥林多前书》第七章说:“丈夫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里面的人(注:指信奉宗教的人),然而若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伊斯兰教也允许女子被休弃后,另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丧偶或离婚后,男女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力,并规定:再嫁同新婚一样须办理结婚登记,以便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实际生活中,仍有歧视、限制妇女再婚的现象,某些经济落后地区更为严重。 再婚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再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按嫁娶方式,一般称女方再嫁或改嫁;称男方再娶或续弦,实际应均称再婚。各国立法一般均允许再婚自由,但有些国家要求女子离婚后须逾待婚期满方可再婚。我国婚姻法允许再婚,但无待婚期的规定。 再婚zɑihun民间婚姻习俗。亦称二婚、二进宫。民国以前,咸阳妇女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夫死不能再嫁,要守寡守节,少数人家还立守节牌坊。民国建立后,婚姻观念虽有所改变,但大凡妇女再婚,皆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原夫家和娘家要乘机索重礼,其村族也多方阻拦,要求交纳城门钱。娶亲也是黄昏车到,天黑离村,晚上拜堂,不举行盛大宴席。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婚姻自由,妇女再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再婚再婚通常可分为丧偶再婚和离婚后再婚。寡妇和鳏夫可以在教堂和犹太会堂结婚,离了婚的人却被天主教限制在教堂举行婚礼。任何被法律允许的人都可以在登记处举行婚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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