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军屯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军屯军人驻防内地或守边卫,在其地垦荒屯种称军屯。军屯始于汉武,行于后世。《元史·兵志三》: “古者寓兵于农,汉、魏而下,始置屯田为守边之计。有国者善用其法,则亦养兵息民之要道也。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左卫屯田:世祖中统三年 (公元1262年) 三月,调枢密院2000人,于东安州南、永清县东荒土,及本卫元占牧地,立屯开耕,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户所,为军2 000名,为田1 310顷65亩……” 军屯屯田的一种。与民屯和商屯相区分。指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的给养,利用士兵垦种荒地之事。清代军屯又细分驻防绿营兵屯田和漕运军屯田两种。 军屯利用军队开垦荒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的措施。军屯始于西汉,是最早的屯田形式。武帝、昭帝、宣帝时先后在朔方(今内蒙古杭锦旗一带)、居延(河西走廊)、轮台(今新疆轮台)、张掖(今甘肃张掖)、楼兰 (今新疆鄯善)、车师 (今新疆吐鲁番) 等边塞地区以驻军屯田,用以解决边塞军粮来源。政府设立搜粟校尉专司军屯。东汉军屯区域发展到内地。三国时曹魏在两淮地区组织大规模屯田,使战乱造成的大片荒地得以开发,有效地解决粮食来源问题。唐开元前军屯达一千一百四十七屯。两宋军屯实行租佃制,国家是出租人,军屯将士是承佃人,佃租交给国家,再由国家按一般财政收入支配,相当部分充作军费。辽、金、元皆行军屯。辽军屯收入直接用于军队,金屯田又称牛头税地或牛具税地。元代军田分布极广,从边疆到内地皆有军屯。中统三年 (1262年)起,枢密院下辖前、后、中、左、右等军屯,专门从事屯田。明代军队实行卫所制,各卫所不分内地边塞,一律屯田,因此又称卫所屯田。边塞卫所,以兵员的十分之七屯田,十分之三守卫;内地卫所八分屯田,二分守卫。军屯实行租佃制,由政府提供土地、也可提供耕牛、农具、种子,视政府投入多少而实行五五租、六四租、七三租,甚至有八二租。亦有实行定额租,一军士受田五十亩,租十二石,后减至六石。屯田之初有效解决军粮供给问题。后由于军官侵蚀官田,屯田制度渐衰。九边地区实行客兵制,卫所屯田亦衰落。清初仅限于漕运军丁实行军屯。雍乾时期西北用兵,曾在新疆、甘肃等地实行军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废除漕运制度,漕丁屯田亦因之而废。从此,封建国家的屯田制度亦告终止。军屯曾有效地解决军队供给问题,也对开垦荒地、开发边疆起到重要作用。 军屯历代政府利用军队驻守边疆,实行边守边耕开垦荒地,生产粮食自给的措施。军屯始于西汉,唐宋各代实行军屯数量较少,广西只在部分地区实行军屯。元代是军屯发展时期,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明代对广西全面军事统治,实行“卫所制。”朝廷在广西增设卫所36个,实行军事屯田,规定边地屯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每名士兵受田不等,多者百亩,少者二十亩,官府配给耕牛、农具、种籽等。每亩征税一斗,有寓兵于农之意。广西官府和地方豪强,往往夺占民田改作军屯,并且利用屯军、耕兵种地。屯军受剥削很重,纷纷逃散,遗留下荒田又分配给俍兵耕种,实行“且耕且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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