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村集市贸易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农村集市贸易农村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中国农村集市贸易有多种类型和悠久历史。在现阶段,已成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参加交易的成员,主要是农民、集镇居民、个体商贩、国营和集体企业的成员。集市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按合同定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商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积极作用有: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便利国家从集市上收购一定量的农副产品;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联系。但也要防止一定的消极作用。 农村集市贸易农村集市贸易指中国农村在固定地点进行的集中的初级贸易。这种贸易的参加者主要是农村集市所在地及其附近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乡村居民,他们之间的买卖活动是生产者向消费者的直接出售,是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是一种简单的商品流通。除此以外,参加者还有小商贩以及其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农村集市贸易在国家领导和管理之下的自由市场,是农民之间以及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以互通有无为主要内容的商品交换形式。参加集市贸易的对象,主要是农村社员、个体手工业者、城镇居民以及农村社队、国营和集体商业企业。集市贸易的商品主要是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以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其它农副产品。集市贸易实行自由议价,自愿成交。但是,一个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湖南曾一度将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采取关闭取缔农村集市贸易的错误做法,严重地阻滞了农村的商品流通,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难,农民群众意见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湖南省委曾派工作组到长沙县春华山公社作了恢复集市贸易及庙会的调查和试点,到耒阳竹市公社星兴大队作了恢复小商小贩的调查和试点,1961年5月,省委制定了《湖南农村商业体制的意见 (草稿)》,决定将农村中的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分开,同时恢复小商小贩和集市贸易,以形成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农村集市贸易三种流通渠道。调整意见实施后,使农村集市贸易又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集市贸易成为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它对活跃农村经济,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调剂商品起着重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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