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冲突规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冲突规范“实体规范”的对称。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过去曾是国际私法唯一的规范形式,故也称“国际私法规则”。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冲突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其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只援引出用以处理该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冲突规范亦称“抵触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同它所指明的那个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其结构由前后两部分构成: 前一部分规定所调整的对象,称为“范围”; 后一部分指明所要调整对象应适用的法律,称为“系属”。指明“范围”与“系属”的标志称为“连接因素”。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是该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该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不动产所在地”,则是“连接因素”。它的类型可分为4种:❶单边冲突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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