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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辞。即所处刑罚低于所犯刑罪的处罚等级称减等。《唐明律合编》: “八议者犯死罪,先奏请议,流罪以下减1等也。请谓应议者期亲以上及五品以上官犯死上请,流以下减1等也; 减谓七品以上官及得请者之期以上亲,犯流罪以下各从减1等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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