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口收汇留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出口收汇留成1985年以前核拨出口收汇留成权在中央,1985年后下放到地方,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经贸委对地方商品出口收汇留成,每半年核拨一次,后改为按季核拨。1988年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对出口收汇留成实行按月核拨。出口收汇留成比例按出口商品的性质分为一般商品留成比例和机电产品留成比例两类。一般商品无偿上缴中央20%,有偿上缴30%,出口企业留成40%,地方政府留成10%(其中省政府7%,地市政府3%),机电产品有偿上缴中央30%,出口企业留成65%,地方留成5%(给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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