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差津贴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出差津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有权收取日津贴和启程津贴,收取津贴后,不再报销食、宿、交通费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出差而收取日津贴,其数额因出差人级别不同和出差地点不同而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公干出差日津贴表
由澳葡政府承担运输费用离开或前来澳门地区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收取启程津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被委任担任政治性职务;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赴葡萄牙工作;进行公务活动;进行公益活动。出差香港和广东省,需连续7日以上,方得收取启程津贴。出差超过30日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除有权收取启程津贴外,尚可收取与启程津贴等额的回程津贴。启程津贴的数额,因出差人员级别不同而异,与出差地点无关。公干出差启程津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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