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检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事检察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起诉和审判实施监督的活动。1950年起,新疆刑事检察工作开始起步。1966年下半年至1978年4月期间,刑事检察工作停止。1978—1979年,刑事检察工作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陆续设立,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1983年9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批捕处、起诉处。1988年12月,两处合并为刑事检察一处,增设自侦案件批捕起诉处,即刑事检察二处,各地刑事检察机构也随之变更。199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各级检察院设置与之一致。 刑事检察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判决裁定是否公正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检察业务范围是: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 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甘肃省审查批准逮捕约174 395人, 审查起诉144 296人, 出庭支持公诉8.999万件,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出抗诉809件,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合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约717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不合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约335件(次)。刑事检察自1998年5月起实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开, 职能由两个部门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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