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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刘颂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38 刘颂? —300

晋司法官。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人。历任尚书三公郎、议郎守廷尉、三公尚书等司法官职,因秉公执法,时人比他作西汉张释之。他强调严格依法律判案,认为断罪应以律条为据,没有律条就应依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均用不上,就不能定罪,因而极力反对迎合君主之意,迁就社会舆论,“看人设教”,枉法裁断。但他又特别强调“人主”可超越法律之上,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永熙元年(290)奏请划一刑法,提出法律必须统一,官吏必须守法的主张。在关于是否恢复肉刑的论争中,他以废肉刑后,除却死刑,就是徒刑,而死刑太重,罪犯死者太多,徒刑太轻,难以禁止犯罪为由,主张应恢复肉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去其为恶之具”。

刘颂?—约301

西晋司法官。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扬州)人。历任尚书三公郎、吏部尚书、廷尉等。多次上书请求恢复肉刑。认为法律不宜追究轻微过错。立法应以普遍的、一般的情况为依据;司法官吏应严格执法,不能因人而异和任意妄议。主张“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无论”。其法律思想体现于《晋书》本传和《刑法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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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