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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裁决案件。唐、宋时职官以大兼小者称判。西周时期男女婚姻称判。《旧唐书·李元纮传》: “元纮大署判后曰: ‘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动摇’。” 《资治通鉴·唐纪·代宗大历十四年 (公元779年)》: “以吏部尚书刘安判度支。” 《周礼·地官司徒下》: “媒氏: 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取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指中国古代婚姻中男女双方耦合成夫妇。“判”在先秦时的周代已经流行,所以《周礼·地官·媒氏》特别记载: “掌万民之判。”郑玄注曰: “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妻也。”“判”是中国古代婚姻史上的特殊称法,如“夫妻判合”(《礼记·丧服》)等。


科举考试内容之一。始于唐高宗时,初为吏部铨选时,观其人吏事如何,取州县案牍、疑义,令其剖析,以观其能否。后案牍皆浅,不足设题,于是从典籍中出题,分甲乙,令其判断是否正确。后来出题愈难,唯恐人知,有试判三条谓为拔萃之说。后代亦用于科举考试之中。如明代及清初乡试、会试第二场均考判五条。

科举考试内容之一。始于唐高宗时。初为吏部选才时,观其人吏事如何,取州县案牍、疑义,令其剖析,以观其能否。后案牍皆浅,不足设题,于是从典籍中出题,分甲乙,令其判断是否正确。以后出题愈难,惟恐人知,有试判三条谓为拔萃之说。后代亦用于科举考试之中,如明代及清初乡试、会试第二场即考判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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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