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判处“四人帮”在湖南的要犯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判处“四人帮”在湖南的要犯1982年11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湖南的要犯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分别判处要犯唐忠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胡勇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叶卫东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张厚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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