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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判官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判官

官名。始置于唐代。此后历代沿置。正任官的佐官。《历代官制概略》: “判官: 官名。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均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中期以后,节度、观察等使均有判官,亦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均非正官。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 (简称 ‘签判’); 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使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新唐书·百官志四下》: “节度使、副大使知节度事、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各1人。……节度使封郡王,则有奏记1人; 兼观察使,又有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1人; 又兼安抚使,则有副使、判官各1人; 兼支度、营田、招讨、经略使,则有副使、判官各1人; 支度使复有遣运判官、巡官各1人。”《宋史·职官志二》: “三司使、使、副使、判官、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3部副使、3部判官……判官: 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充。” 《宋史·职官志六》:“河南应天府: 牧、尹、少尹、司录、户曹、法曹、士曹。尹以下掌同开封府,尹缺则置知府事1人,通判1人,判官、推官各1人 (或以京朝官签书) ……”

判官

原为唐代制度规定的四等官(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中第三等官的通称。因负责具体处理官署文案,故也称判案官,简称判官。唐代中期以后,派出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以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当判官,以佐理事务。后节度、观察使等也皆自选判官,以备差遣,均非正官。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任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中央三司、群牧与各经略、宣抚、转运使等也设判官,职位比副使稍低。元代设于各路总管府于州,无定员,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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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