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利改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37 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向国家缴纳税金办法的简称。它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务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为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和完全的盈亏负责制创造必要的前提。实行利改税分两步走:1983年6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做法是,税利两种上缴方法并存,但扩大税收上缴形式的比重。从1984年第4季度开始,普遍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即全部征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利改税,有利于把企业搞活,增加企业的压力,使企业感到不搞好生产经营,便不能发展和生存。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利改税ligaishui将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的办法改为交纳税金的办法的简称。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务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质是对国营企业实行完全的盈亏责任制。其特点是:企业不论经营效果如何,首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应向国家交纳的税金;税后余下的利润归企业支配,多余多得,少余少得,不余不得。这就强化了企业的经济责任,克服了企业责、权、利结合不紧的毛病,摆脱了企业之间“吃大锅饭”的状况,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实行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税利两种上缴方法并存,但扩大税收上缴形式的比重;第二步,改成全部征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自负盈亏。实行利改税,能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经济。 利改税见“财政”中的“利改税”。 利改税又称“以税代利”。中国1983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的、把国营企业原来上缴财政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的一项制度。它是财政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国家与企业间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使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考虑到价格体系尚不合理等情况,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税利并存,第二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第二步利改税于1984年10月1日实行。经过以税代利改革,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调节体系。 利改税changing from profit delivery to tax payment又称以税代利。将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由国家征税,企业交纳税金的办法。它是1983年后中国在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利改税改革分两步进行: 利改税税务改革。也称“以税代利”。过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形式改为国家征税形式的简称。1983年6月1日,天水地区开始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包干、调节税四种形式的分配办法。1984年10月,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对小型企业和预算外国营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在征收55%的所得税后再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同时,把现行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地方税,并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利改税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缴的利润形式,代以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 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交纳税金的制度。从1979年起进行试点,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 (1)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比例税,税率为55%; 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累进税,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55%。(2)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调节税形式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形式向国家交纳,剩余利润作为留利归企业运用; 对国营小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归企业运用,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等。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 (1)改革工商税制,包括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并设立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新税种。(2)改革利润分配办法。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利润在交纳55%的所得税后应上交国家的部分,全部改为调节税形式上交,调节税按户核定,一户一率; 对国营小型企业改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仍为55%,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1983年4月11日至18日,湖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利改税工作会议,确定从6月1日起,全省除军工、煤炭、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企业外,其它凡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均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8月3日至10日,省政府召开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决定从第四季度起,国营企业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安排使用。由此,湖南实现了将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改为按利润征收所得税,从而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同其它特种税相结合的新的税制体系。这种税制体系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使财政收入持续增长。1985年全省财政收入达到39.19亿元,比1950年增长17.22倍。“六五”计划期间,全省财政收入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递增达4.5%,显示了利改税的巨大成绩。 利改税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这项改革分两步实施:第1步利改税于1983年1月起实施;第2步利改税于1984年10月起实施,包括改革工商税制和改革利润分配办法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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