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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劳动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之间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包括一切体力劳动者和一切脑力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劳动卫生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办法、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人的特殊保护措施等,都须由劳动法来调整并受劳动法的制约。所谓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即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方面的关系,即管理劳动力的劳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及职工间由于招收、调配和培训劳动力而发生的关系;执行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即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劳动保险而与保险机关所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监督检查劳动法实施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工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的关系等。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制定过劳动法或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若干劳动法规。

劳动法

劳动法

调整劳动关系和某些同劳动关系相关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制度、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保险、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规定。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工人运动的发展和社会立法的产生,在19世纪末成为独立法律部门。苏联东欧和蒙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制订有劳动法典。我国的劳动法由《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工会法》等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构成。

劳动法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亦称劳动法典。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重要地位。我国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办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职业技术培训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规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组织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制度,以及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可以分为:
❶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定的立法基础;
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基本法律;
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律;
❹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法规;
❺国务院有关部、委员会制定的劳动规章(效力及于全国或某些地区、某些行业);
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
❼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劳动规章。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划分,可分为:劳动实体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劳动监察法。其中,劳动实体法由多层次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包括劳动法律,如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职业技术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它们按照宪法或者劳动基本法制定;劳动法规,如劳动服务公司条例、劳动合同条例、工作时间条例、职工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条例、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处罚条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处理条例、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待业保险条例、职工福利待遇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它们依照劳动基本法或者劳动法律制定;劳动规章,如某一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或者由国务院、部、委员会依照劳动法律或法规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劳动法Labour Law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加拿大的劳动法与众不同,只用于集体性劳动关系,而雇佣法才适用于个人就业关系。
加拿大劳动法自有工会组织后便已建立,1944年才出台完善的集体性劳动关系法,1948年被《工业纠纷调查条例》取而代之。这些法规又称为“劳动法典”、“劳动关系条例”、“工业关系条例”或“工会法”。其主旨是“鼓励集体性谈判和建设性地解决纠纷,以促进共同利益”(《加拿大劳动法典》第五部分)。《加拿大劳动法典》及其相应的省级法规保护雇员参加工会的权利。如果雇员因参加工会或因参加工会组织的合法活动而受到雇主歧视,便属于不正当劳动关系行为。此外,法律规定雇主要真诚地与由多数雇员选出的权利代表进行谈判。为保证以上权利,法规做出组成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规定。该委员会接受工会关于不正当劳动关系的投诉,确认申请,并决定多数当事雇员是否愿意由该工会做他们的代表。在此之前,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合法谈判单位”,即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谈判代表的那个雇员群体。一旦确定了合法谈判单位,委员会便通过检查会费收据或无计名投票等方式确定民意。代表谈判的工会确定之后,该工会便有权要求雇主与自已的代表见面,并就自已所代表的谈判单位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协议条款进行谈判。此时,双方都可以向省级劳动部长申请调解(若公司属联邦管辖,可向加拿大劳动部申请)。在某些省份,如果未达成协议,雇员可以投票方式决定合法罢工。同时,雇主可合法封闭工厂。无论是罢工还是封闭工厂,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正因为如此,多数纠纷都能达成协议。协议一经达成,有效期一般为一二年,此间罢工是违法的。协议到期,集体谈判、调解、罢工或封闭工厂等现象便周而复始。普通的刑法和民法都规定了罢工中工会施行纠察等活动的限度。在某些省份,该类限制由劳工关系委员会执行。罢工一般是合法的、和平式的,都能以集体协议的签订而告终;但也不尽然,若因雇主占上风而未能达成协议,雇员的工作只受不正当劳动关系行为的保护。除开罢工的合法性,经济背景、政治背景、社会背景、人事背景等诸因素都是很重要的。
凡公共部门,特别是重要的职能部门,联邦或省级法规可能以利益仲裁的形式取代集体协议中的合法罢工。利益仲裁人的作用是,出台集体协议中双方有争议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涉及提高工资的数额),但雇工条件等某些非金钱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协议一旦达成,便成为约束雇主、雇员和工会的内部法规。若在执行中对集体协议的执行、解释、违约等发生争议,要通过投诉程序实行仲裁。但仲裁并非总是最后的手段。如果认为仲裁不当,还可向法院投诉。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工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由于集体协议在法律上使会员成为受托管理的对象,雇员有时也需要得到不受工会侵害的保护。

劳动法

确认和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以下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办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的各项规定,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则、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劳动保险制度,徒工培训办法,工会和职工参加管理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等。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力的买卖关系,一般采用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原则调整。二十世纪以后,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政府才制定了一些有关工人劳动的方法,逐步使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产物。1918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颁布了新的《苏俄劳动法典》,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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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