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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包干到户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包干到户assigning a fixed quota to individual household

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它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分包给其成员家庭(户)经营;各户承包土地的收入扣除合同规定的上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后,剩下的全部归己。
1982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前一个时期有些人认为,责任制只是包干到户一种形式,包干到户就是‘土地还家’、平分集体财产、分田单干。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所以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将会逐步发展成更为完善的集体经济。”
包干到户的做法,一般由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成员,以家庭(户)为单位,在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下,根据生产的需要,按劳动力或者按人口和劳动力的一定比例平均承包土地,或者根据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不同,承包不同数量的土地。土地承包期可长达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可更长一些。同时与生产队签定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集体提留任务的包干合同,社员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按合同完成各项包干上交任务之后,剩余的全部产品归承包者所有。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的,应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
包干到户是包产到户形式的发展,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法不同。实行包干到户时取消了工分,按照“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原则进行分配。这种办法不仅简便易行,而且能给予承包户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能使承包户的物质利益与其经营成果相联系, 所以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这种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种植业为主的单位和某些宜于分散经营的项目。在工业收入比重较大或者多种经营项目较多, 从而经济关系和劳动方式也比较复杂的单位, 为实现劳动的等量交换, 就要有一个共同计量标准, 因而还有必要采用包工、包产或以产计工以及其他计酬方法, 实行统一分配, 以协调各类从业人员的报酬。

包干到户fixed work to households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和各项包干任务的责任制度。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一般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包到户,由农户、自主经营,并规定各户应完成的包干任务,包括上交国家的农业税,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上交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其余产品则全部归承包户所有,自负盈亏。群众把这种方式概括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土地及部分大型生产资料仍属集体所有,由农户承包经营。农户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而能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包干到户

也叫“大包干”,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中,把劳动的最终结果和承包者物质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它和包产到户不同,主要是承包合同中不规定包工数量、费用限额和产量指标,在生产队统一计划和组织领导下,由社员自行安排各种生产活动; 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它集体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即所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已的”。湖南联产承包制发展较慢,1981年春天实行联产承包制的生产队仅占总队数的11.2%,在中央的启发下,解放思想急起直追,到1981年底全省已有95%的生产队实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其中,实行“双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占71.9%。由于实行了以“双包”,尤其是包干到户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2年,全省粮食产量增长10.8%,成为湖南实现合作化以来,增长最多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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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