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魏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71 北魏律中国南北朝时期北魏的主要法典,亦称“后魏律”。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编纂大体完成,魏宣武帝正始元年(504)纂修完成。《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至唐已亡佚。据《通典》、《唐律疏议》记载,可考者15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厩牧、擅兴、贼、盗、斗、系讯、诈伪、杂、捕亡、断狱。北魏律制定中,孝文帝主持,有疑义者“亲临决之”,乃至于亲笔“润饰科旨,刊定轻重”。史学家陈寅恪说:“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对北齐、隋、唐之律有重大影响。《北魏律》外,北魏法规还有《北魏令》、《北魏格》,《北魏格》于北魏末出现,至东魏完成后名《麟趾格》。“格”由魏晋之“科”发展而来,是魏晋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另外,开始将“式”作为独立的法规形式;至西魏有《大统式》。对于北魏各种法律之总称也称《北魏律》,是广义的名称。 北魏律南北朝时北魏法律的总称,又称《后魏律》。据《魏书·刑罚志》:“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北魏建国后,十分重视立法活动,尤其是在入主中原后,更加注重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北魏统治者,虽为鲜卑贵族,但却笼络重用精通律学的汉族儒士王德、崔浩、高允、游雅、胡方回、常景等人,根据汉律,又参酌魏、晋、南朝各律,编纂法典,经过多次删改,终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 (495年)完成。《北魏律》共二十篇,在唐代原书已亡失,据考订,其篇目为: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婚姻、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等,与令、格等法规,共同颁行于天下。今人陈寅恪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对《北魏律》评说: “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他还总结道: “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这对隋、唐中国法律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 北魏律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参酌魏、晋律撰成,共20篇。其篇目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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