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齐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72 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主要法典。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撰成。分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12篇,949条。创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开《隋律》“十恶”先河。北齐律制定时,既靠总结历代定律经验,又经律学家长期编纂,较为成熟,“法令明审,科条简要”。隋代修律,多采用之。《北齐律》外,北齐法规还有《北齐令》、《北齐格》。 北齐律南北朝时北齐法律的总称。高洋在建立北齐的当年,即命群臣议制《齐律》。武成帝高湛又于河清三年 (564年),命封述、崔昂等,对《北魏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删改,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律》、《令》与 《格》,其中 《北齐律》十二篇,分别为: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北齐律》合《晋律》以来,刑名与法例二篇为刑律总则,称“名例律”,在体例上规范了古代刑律的总则部分。这一体例一直沿用到了清末。《北齐律》还首创“重罪十条”,成为后世法典“十恶”的渊源,《隋书·刑法志》称其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今人程树德在《九朝律考·北齐律考》中说: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北齐律对隋、唐立法具有显著借鉴作用,成为隋律与唐律的蓝本。 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总结前代律令的基础上编纂而成。《隋书·刑法志》称“河清三年由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共949条。并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史称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因而,其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为隋律所取法和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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