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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历史沿革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历史沿革

公安工作的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早在1929年至1930年,皖西苏区就成立了肃反委员会,1931年改称政治保卫局。当时有皖西北特(道)区政治保卫局,霍山、六安六区等8个县级政治保卫局。政治保卫局代表苏维埃政府受理、侦察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对反革命犯及其嫌疑犯有拘留、逮捕、审讯、判决和执行权。抗日战争初期,淮北、淮南抗日根据地的军事组织内设军法室(处),既受理军队的案件,也受理和处理地方的案件。1940年,淮南、淮北抗日民主政府设立保安处,专署设保安科。保安机构内设侦察、审讯、军事、判决等职能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领导。1943年初,根据华中锄奸工作会议决定,将垂直领导的保安机构改为适合政权民主化和领导一元化的公安局,作为抗日民主政府的组成部门,行使侦察、逮捕、检查、预审、起诉人犯、镇压暴乱、维护社会治安之权。1949年4、5月间,皖北皖南解放区的各行署、专署、市和县全部建立公安局。1952年8月,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合并成立安徽省公安厅、各专署成立公安处、各市县的公安机关仍称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前期,各级公安机关被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后逐步恢复各级公安机关,称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80年恢复现名称。


历史沿革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构时设时撤,而司法行政工作从未间断。不设司法行政机构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理。清宣统二年(1910),安徽省始设提法司,执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1912年7月,皖军都督府内设司法筹备处,县级司法行政事务由知事兼理。1928年后省级以下政府均未设司法行政机构。1939年1月,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内设司法处。1941年9月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和1942年7月皖中行政公署成立之初,也设立司法处,统一管理边区司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行政机构几经变化,业务范围也随之调整。50年代初,省及以下均未设司法行政机构。1955年至1959年间,省及各专署、省辖市设立司法行政机构,其后撤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司法行政机构得以恢复,各项工作迅速发展。1979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省司法局复建。1980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尽快建立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嗣后,各行署、市、县和市辖区相继建立了司法局。1984年起,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了司法所,配备司法助理员。至此,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历史沿革

审计是社会生产发展的产物。它是由专门的组织人员对具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鉴证并反馈有关信息的活动的简称。
我国审计工作历史悠久,可远溯到约3000年前的西周时代。西周设“宰夫”,“考其出入,而定刑赏”,是我国审计的雏形。秦汉设御史大夫,兼管“上计”之职。隋唐设“比部”,进行审计性质的工作。据《文献通考》载,北宋淳化三年(992)设立“审计院”,在我国史册上首现“审计”一词。元、明、清时代,未设专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制度衰退。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后改为“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并颁布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规则”。1931年,国民党政府在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审计工作经验,审计制度有所发展。1949年前,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曾设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安徽省地域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鄂豫皖苏区和抗日战争时期的淮北、淮南、皖东抗日根据地都曾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制度。1949年以后,我国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关对财政经济活动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而是通过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工作来“分而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在加强各有关业务部门专业经济监督的同时,设立一个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性财政经济监督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已是势在必行。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务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了审计长。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陆续建立。同年10月,安徽省审计局正式成立。此后,全省各行署、省辖市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相继组建了审计机关。


历史沿革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管全省外事工作。正式成立于1959年4月。始称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967年4月,安徽实行军事管制期间,设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外事组。1968年4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办事组设外事小组。1975年8月改称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1979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设立;同年12月,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设立,两机构均与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1980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易名,省人民政府设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与其合署办公。1982年11月,省外事办公室更名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与其合署办公。1986年7月,省旅游局分设,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历史沿革

安徽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侨务工作的工作部门。
安徽省侨务工作始自1953年,并由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交际处具体承担,后在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处设华侨科。1968年并入外事组。1979年5月,设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与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1980年6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改称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迄今;其主任、副主任仍由省外办主任、副主任兼任。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对外友协的前身为“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安徽省分会建立于1966年9月,江声任会长,秦光宇、周鹏程、左政、杨哲伦、齐占林任副会长,沈乐予、吕波分别任正、副秘书长。时值“文化大革命”开始,省分会未开展活动。1976年8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安徽省分会建立,李振东任会长,于庭杰、沈家骏、杨枫、葛许光、张韧任副会长,许国沧、高福明分别任正、副秘书长。1980年9月,省分会领导人选进行了调整,由李清泉任会长,陈庆泉、操震球、明克诚、钱临昭任副会长,许国沧任秘书长。1984年3月,省分会领导人选进行再次调整,由侯永任会长,王杰、刘永年、方志明、许国沧、苏国华任副会长,杨多良任秘书长。并设省分会工作部(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梁秉兴任主任,吕纪云任副主任。1985年1月增补倪道军为办公室副主任。1987年1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安徽省分会改称安徽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安徽省对外友好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与省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为推动全省对外民间交往,开展友好城市间的友好合作,做了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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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