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参驳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参驳刑事诉讼名辞。即法官审案三次不当,则被纠问称参驳。《明史·职官志》: “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巳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 (大理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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