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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公布,经1979年、1982年修正公布,全文共25条。其要点是:❶补习教育以补充国民生活知识,提高教育程度,传授实用技艺,增进生产能力,培养健全公民,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❷规定补习教育分为国民补习教育、进修补习教育和短期补习教育3种;❸凡已逾学龄未受9年国民教育的国民,予以国民补习教育,已受9年国民教育的国民,得受进修补习教育,志愿增进生活知能的国民,得受短期补习教育;❹短期补习教育,由学校、机关、团体或私立办理,分技艺补习班和文理补习班两类,修业期限为1个月至1年6个月;❺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补习学校,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可以函授、广播、电视等教学方式办理;❻规定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和进修补习学校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及格者,准予结业,并由学校给予结业证明书;❼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以实际需要,设置与该学校程度相当的进修科目,选取合格学生;❽修业完毕考试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该科目的学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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