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协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司法协助指根据已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进行某些诉讼活动的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搜集证据等。关于它的具体内容,各国有不同的实践。 司法协助指国际间根据某一国当局的请求,由被请求国作出的相应履行的协助行为。司法协助与请求国法院所提出的司法委托 (通过一定程序要求他国法院对某一司法行为予以协助) 是紧密相联系的,没有司法委托,也就不存在司法协助。狭义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代为传递有关司法文件或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请求书、传票等; 二是接受委托进行有关证据的调查活动。广义上讲,司法协助还包括请求国的执行委托,代为执行该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在处理外侨案件时,必须首先与华侨事务委员会所属的有关组织及外事机关联系协商,不得直接与外国政府或法院发生关系。 司法协助专指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司法联系。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相互传递司法文书、接受委托进行证据调查、拘捕疑犯和执行判决等司法行为。这些事情如果发生在内地是不会成为问题的,因为内地各地区司法行政事务方面是一个整体,各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统一规定,统一处理。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体制上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监督和领导。当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地区需要相互提供司法协助时,就不能套用内地的做法,而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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