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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合同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合同hetong

用来确定国与国之间,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就某项工作或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各自一定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种协议大部分用于经济活动中,所以也称作经济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经济效力和法律效力。它不仅是一项经济活动,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先达成协议,然后在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第二种是只签订协议,不签订合同,协议中已有双方共同遵守的事项及承担的义务等;第三种是直接签订合同。
合同应包括标的物(法律行为要达到的目的,可以指物,也可以指行为)、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有关违约的责任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单位名称等内容。
合同的格式主要有条款式和表格式两种。条款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成几条、写入合同。表格式合同是按印制好的表格,把协商同意的内容逐项填入表中。
合同按内容可分为协作合同、供销合同、产销合同、运输合同、购销合同、供应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订货合同、包工合同、借贷合同、转让合同、出版合同等。
合同的语言要准确、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或有歧义。合同如需改正补充,在改正和补充的地方必须加盖双方公章。

合同

又称“契约”。受法律保障的确立、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品交换、劳动和各种管理关系的法律形式,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按部门法归属可分为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和行政合同。还可按其他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等种类。

合同

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❷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各方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不论其在行政上有无隶属关系,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形式,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❸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法律关系一样在当事人间产生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义务受法律约束。

合同

这里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有: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也就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在它符合法律规定时,要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可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这种目的性把民事合同与一般协议、其他法上的合同区别开来。
(3)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也是缔约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4)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这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1) 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指令性计划为依据,可将合同分为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直接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叫计划合同,如供应合同等。不是直接根据国家指令计划订立的合同,称为非计划合同,如财产租赁合同等。
(2)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3)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代价的合同称为有偿合同,如买卖、租赁、互易合同等。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合同称为无偿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等。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叫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而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不以采用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对这种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成立。
(5)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叫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合同叫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在我国,借款、仓储保管、货物运输等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6)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主合同; 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叫从合同,如抵押、保证合同等。
任何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1) 要约。要约是缔约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提议并提出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叫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受约人。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只有这样,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❷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待相对人承诺后才能订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❸要约必须是能够决定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能够表明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只包含订立合同的提议而不包含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那么它就不是要约,而叫要约引诱 (又叫要约邀请),其目的在于引起别人的注意,希望别人能向自己发出要约。一般认为,推销商品的广告、招标通告或招标单、价目表、沿街叫卖等是要约引诱,而悬赏广告、投标等则是要约。要约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要约对受约人而言,并无约束力,受约人收到要约后仅是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没有承诺的义务; 对于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回要约。
(2) 承诺。承诺是受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构成承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也可以由受约人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❷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约定了有效期限,则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 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如果承诺的时间迟于要约的有效期限,承诺无效。
❸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更改,则不构成承诺,而成为新的要约。承诺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一般认为承诺自送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主要是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产生债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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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