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姓不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同姓不婚指同姓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制度或规定。这种制度大约在周代即已开始。商人无姓,自然不会出现“同姓不婚”。所以,“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 (《魏书·高祖纪》)。“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周公制礼,百世不通,所以别于禽兽也。”“买妾不知其姓,则卜焉”(《礼记·典礼》)。周代同姓不婚,是实行外婚制的结果。春秋时期,郑叔詹就从生理加以解释,指出: “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公孙侨也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辩姓,礼之大司也。”(《左传·昭公元年》)战国以后,世人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与氏不分,且因功臣赐姓,义儿袭姓,避仇改姓等因素,虽也强调同姓不婚,却已失去了周朝的本义。北魏鲜卑族也原无同姓不婚的禁令,及孝文帝改革,遂遭禁绝。到唐朝,始以同姓不婚入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唐律疏义》)。这里的同姓,实乃指同姓而共宗者,故同姓不婚实乃同宗不婚之意。宋承唐制,见于《宋刑统》。金人于太祖二年诏自收江宁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金史·太祖传》)。元与唐、宋同制。明、清二朝把分同姓、同宗为二,均禁止通婚。清末删修大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同宗不婚,不禁同姓为婚。 同姓不婚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即相同姓氏的人不能通婚。这一规定,始于周代,战国以后,姓氏与周代分封时的情况已大不相同,因为功臣赐姓、父子收养、避仇改姓等原因,同姓已失去过去那种属于同一家族的意义,对同姓不婚的法律也不再严格执行。北魏孝文帝改革,遵从汉制,重新严格这一制度。《唐律》则明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这一规定,已含有亲等禁婚的含意,即同姓而共宗者不可结亲,同姓不共宗者不受此限。宋至明法律与此相似。清代删律只禁同宗为婚而不禁同姓为婚,使法律有了明确概念。这一法律规定,对于禁止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是有积极意义的。 同姓不婚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准通婚。来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禁止氏族内部通婚而必须实行外婚的规则。中国古代伦理和礼制都反对同姓通婚。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 “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白虎通义·姓名》: “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 《礼记·曲礼》: “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这些记载,反映了先秦两汉时代的有关认识和情况。唐宋时法律规定: 同姓相婚,各处徒刑二年。元代也曾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明律·户部》: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同姓不婚,原有限制近亲婚配、避免生育后代体质不良的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古的姓氏制度早已不复存在,血亲关系并不能从姓氏上区分开来。因此,同姓不婚只是具文,事实上历来存在。 同姓不婚婚姻形式。上古同姓必同宗,同宗不婚。春秋时的吴鲁两国皆姬姓,而鲁君竟娶吴女做夫人,孔子讽刺:“君而知礼,熟不知礼!”(《论语·述而》)。后演变为凡同姓无论是否同宗或亲戚远近,皆不能同婚。曲阜孔、孟、颜、曾四性尤其不能同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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