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职犯公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同职犯公坐刑名。即审判官审判失当而坐罪。《唐明律合编》: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1等,通判官为1等,判官为1等,主典为1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官〕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4等官为法。即无4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1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1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1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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