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处理继承办法草案
解放战争后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制定《处理继承办法草案》,共13条。其要点是:
❶女子享受同男子平等继承权,不因出嫁或寡妇改嫁而受影响。
❷依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包括同居三年以上之姘居关系人)、直系卑亲属(包括养子女)、无劳动力的父母、在被继承人临死亡前曾连续受被继承人抚养一年以上之丧失劳动力者。第二顺序,有劳动力的父母。第三顺序,祖父母。第四顺序,兄弟姊妹。第五顺序,与被继承人同一经济生活单位且又为其生活所必需者。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原则上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院得参照各继承人经济情况,按其需要进行分配。继承人中之一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死亡者,其应继承份额,由该继承人之继承人代位继承。
❸财产所有人在不侵害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人的继承范围内,得以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机关、社会公益团体或个人。
❹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失踪人在失踪满5年(遭特别灾害者满3年)时,法院得宣告为死亡人。继承人如不知其被继承人死亡或受死亡之宣告,或继承人所在不明时,法院应通知或公示催告,限期一年呈报承认继承,逾期不呈报时,视为抛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