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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618~907)在法制方面先后制定的主要法典有:❶高祖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颁行新格53条,接着又命尚书裴寂等人制定律12卷,500条,于武德七年(624)颁行,同时还制定了令31卷,式14卷;❷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修定律12卷,500条,令30卷,1546条,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3000余件中,定留700条,编为格18卷,又定式20卷,33篇;❸高宗永徽元年(650)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永徽三年(652)又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今称《唐律疏议》;❹开元二十五年(737)又重新修订律、令、格、式,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唐六典》。此外,唐代法规还有敕、例等形式。敕是皇帝的命令,例是办案成例。唐代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敕、例也是一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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