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 唐明律合编清代的一部用比较方法研究唐律和明律的重要著作。作者薛允升。30卷。全书贯穿了扬唐抑明的思想,推崇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绝无编倚踳驳之弊”,其于律义的表述,则“事理炳然,若网在纲”。批评明律之修订名为遵循唐律,实则多所窜改,致使唐律面目全非,名存实亡。在编次顺序上,以明律先后为序,每卷按原有篇目,先列唐律条文,再列明律条文,并附列唐、明两代有关令和例,以分析源流,比较得失。本书曾有多种版本行世,较好者为1922年由徐世昌校刊之退耕堂本。 唐明律合编清代比较法学著作。三十卷。清薛允升著。薛允升(1820—1901),字云阶,又字克猷。陕西长安(今西安)人。咸丰进士,历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署漕运总督和刑部尚书等职。博览群书,精通律学,著有《读例存疑》、《汉律辑存》、《薛大司寇遗集》等。 《大明律》颁行于洪武三十年(1397),距《唐律》施行已有七百余年,其间异同,足见一时刑政宽猛得失。此书将两者汇为一编,于《唐律》各律条后,罗列《大明律》中的相应律条,加以比较评论。认为两者不仅篇目、律条数不同,在编纂体例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大明律》之体例多仿自《元典章》,其七篇篇名除《名例律》与《唐律》相同外,余则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在内容上,《大明律》在惩治贼盗帑项钱粮等犯罪方面用刑重于《唐律》,处罚触犯一般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方面用刑则较轻。如《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大明律》的用刑及其范围均严于《唐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父母、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卷十七》)《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而《大明律》的用刑则轻于这一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卷十二》)作者在比较后认为,“《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故“《唐律》为最善”。《大明律》则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它“虽因于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于《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例言》)。《唐明律合编》的比较研究,有便于人们对唐、明两律以及中国法制发展的了解。故徐世昌在《序》中称其“取唐、明律之彼此参差、轻重互异者,逐条疏证,以类相从”,“可识律之为用”。但此书仅对唐、明两律的法条进行比较,忽视了产生《大明律》的历史条件,未把它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进行考查,这是一大缺陷。法律是一种适时性很强的统治工具,社会情况的变化会很快引起内容的变更。明与唐相隔数百年,社会情况也为之大变,因此,《大明律》与《唐律》在内容上相比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而与明代当时的社会情况相比,就不能简单认为是这样了。 有1922年徐世昌校刊的退耕堂本。商务印书馆于1937年将《唐明律合编》编入《万有文库》。1977年台湾商务印书馆再次印行,分上、中、下三册。 唐明律合编中国较早的对唐律和明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著作。清薛允升著。共八册三十卷,通过对唐明律逐条比较研究,探讨了犯罪的根源、法律的产生、法和道德的关系、唐明律的宽猛得失。对研究唐律和明律、了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