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
❶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❶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❷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❸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❹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❺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对于商标侵权,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商标法》 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