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噶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噶厦藏语音译。为“发布命令的机关”。即原西藏地方政府。清朝乾隆十六年(1751年),为加强中央王朝对西藏的治理,废除原封郡王,设置“噶厦”,命四名“噶伦”(大臣)主持噶厦。噶伦由三俗一僧充任。噶厦下设译仓(秘书机关)、仔康(审计机关)、勒空(办事机构)、基恰(总管机构)等机构,分管不同事务。噶厦在名义上接受达赖喇嘛的领导。1959年,国务院依照西藏藏族劳动人民的意愿和各阶层爱国人士的要求,宣布解散了西藏地区政府噶厦,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职权。 噶厦藏语音译。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旧译“噶厦公所”或“噶沙公所”。即原西藏地方政府。乾隆十六年(1751),清政府废原封郡王,命噶伦四人(一僧三俗),主持噶厦,秉承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的意志,共同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务,成为定制, 是西藏农奴主阶级专政的统治机构。噶厦下设译仓(秘书处)、仔康(审计处)和许多勒空(局), 分别管理不同事务。1959年3月解散, 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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