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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家主权原则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和出发点。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第一个提出了国家主权思想。他认为,国家就象一个家庭一样,只能有一个统治者,一个领主。国家主权就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博丹的主张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反对教会神权和地方贵族势力的愿望。国家主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主权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国际实践表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居于主导地位。主权原则的含义有: (1) 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主权,不接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也不容许外来干涉; (2) 国家主权具有排他性,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国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利;(3) 国家主权受到限制,如一国永久中立,必须出于国家自愿; (4) 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把它的国除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其行为或财产非经主权国家同意也不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5) 国家主权具有完整性,任何国际组织不得剥夺或削减国家的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同国际法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因为国家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主权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它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主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对内而言的,在国际关系上,每一主权国家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国不得以主权的意志强加于别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国家主权应受尊重,同时亦负有尊重他国主权的义务。主权国家参加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既承担了一定的权利,也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它在行使主权方面也因主权国出于自愿受到某种限制。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承认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而承担义务,都使国家主权行使受到一定限制。这些对国家主权行使的限制是正常的和合法的。另有帝国主义国家依其强权政治、缔结不平等条约,侵害他国主权权力,或剥夺一些国家对外关系权利,或干涉他国内政,都根本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是每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基于这种权力,任何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际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
它首先意味着国家在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方面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根本内容,否认这一点,便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主权原则。但是,由于国际社会是由许多国家所组成的,任何国家都不是孤立的在活动,因此,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绝不能打着行使自己主权的幌子,侵犯他国的权益、破坏公认的国际法原则。1970年3月31日至5月1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特别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 《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提出七项原则作为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这七项原则是:
❶各国不应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危及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原则。
❷各国应使用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使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不受危害的原则。
❸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义务。
❹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❺各国依照宪章彼此进行合作的义务。
❻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的原则。
❼各国应真诚地履行其按照宪章所承担的义务的原则。只有各国都受此项原则的约束,在行使自己主权的时候而不破坏他国的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联合国宪章》 序言重申对于 “大小各国平等权力之信念”;宪章第一条第二项宣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在于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各项宗旨,宪章第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分别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本组织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项原则列为首位,说明了它的极端重要性。其他国际上的重要文件,如亚非会议的最后公报,《国际法原则宣言》 等,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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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