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甘肃省卫生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85年起在甘肃省逐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规定男性18至50岁,女性18至45岁的公民, 经检查合格, 均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200毫升为一个献血指标;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按职工人数2~4%的比例, 一年献血一次。对参加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献血纪念证, 并在本地区的医院凭证优先供血。《办法》要求所有单位要同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使公民义务献血逐步走向正规化、法规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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