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公德
指由国家宪法倡导和认定、全体国民必须共同遵循的道德。国民公德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又是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既是整个社会道德系统中的根本规范,又是评价和判断公民行为的道德标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2条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后来,这“五爱”反映在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第四十条中。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一章第24条中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同时,在这部宪法的第53条中又单独提出“爱护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