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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亲属编》规定:下列亲属不得结婚:❶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等;直系姻亲是指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公与儿媳或岳母与女婿及继父母等。❷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不在此限。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出于同源的血亲如兄弟、姊妹、姑舅、叔伯等。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系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❸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同时还规定前项姻亲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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