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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民政府《民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民政府《民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930年《民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财产制,即夫妻间的财产关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夫妻财产的分配、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诸权利,均由法律明确划分。这种夫妻财产制仅在当事人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时才适用。一类是约定财产制,即夫妻以契约的方式订立而成的夫妻财产制度。此种夫妻财产制定全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以契约的形式成立。约定财产制又分为三种:
❶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是属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除外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❷统一财产制,即夫妻得以契约订定将妻子的财产估定价额,转其所有权于夫,而妻取得该估定价额的返还请求权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❸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持有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侧重于夫妻财产的共有性和不可分性;分别财产制强调严格区分各自的财产,明确相互的财产权限;而统一财产制是介于前述二者之间,具有双重属性,从表面上看,夫妻财产统一起来,具有共同拥有的性质,但实际上财产所有权以价值的形式被严格地区分开来,具有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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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