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民政府《民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民政府《民法》对离婚条件的规定1930年《民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一是法院断离。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以契约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民法》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的签名。”“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自行离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协议离婚便取得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协议订立之日起解除。法院断离是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裁断婚姻关系解除。《民法》规定离婚条件有以下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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