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9条。为加强国营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特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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