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礼让说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际礼让说法则区别说荷兰学派所倡导的一种理论。此说从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角度来探讨法律适用问题,主张各国法律仅在其辖域内有效,一国所以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而不是因为该外国法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后传入英美并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的基石。主要代表人物有胡伯、斯托里等。 国际礼让说国际私法中关于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学说。17世纪由荷兰学者胡伯和伏特提出。他们主张一国法律仅在该国境内有效而且一国境内绝对适用本国法律,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礼让,一国也可承认他国法律在其境内的效力。胡伯据此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原则: (1) 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律只在其领域内有效并拘束其全体臣民; (2) 该国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在其领土上永久及临时居住的一切人; (3) 出于国际礼让,各国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在无损本国权益的前提下应使他国法律有效。这一学说后为美国学者施托里接受,并传至英国,对美、英等国的国际私法学说产生一定影响。国际礼让学说承认在礼让的基础上可适用外国法,相对于绝对否定外国法适用的观点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但它却掩盖了适用外国法的实质在于适应本国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是不科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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